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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力度 个人出借医保卡或遭严惩

发布时间:2019-04-16  来源:   
2019-04-16  中原健康网   

  医疗保障基金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为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力度,大力打击骗保行为,并明确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相应义务。

  条例规定,对于定点医药机构的不合理医疗、虚构医疗服务或其他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行为,经办机构将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暂停科室结算、暂停医(药)师服务资格、中止医药机构联网结算、暂停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直至解除协议。条例明确提出,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不得出租(借)本人医疗保障凭证,违规者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意味着以往亲友共用社保卡的现象在未来将遭到严惩。

  条例还指出,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及药师、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得伪造变造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记录、财务账目等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应遵循医疗保障协议医师药师管理规定,根据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协议约定提供医药服务。违者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强调,在监管过程中,一是加强信用管理,将医疗保障信用管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从而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主体的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如高铁、飞机限乘等。二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报告信息的检查、抽查、分析、运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三是引入飞行检查、智能监控、举报奖励、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管方式。

  根据条例显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和医药服务费用进行依法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委托医疗保障监督执法机构,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等方式,对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等,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

  条例最后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众可在2019年5月10日前,通过条例提供途径就条例提出相关意见。


[责任编辑: 高博]